
马雷军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不少一线教师总是反映虽有惩戒权却“不敢管”,因为把握不好教育惩戒的尺度:轻了没效果,重了可能面临家长的投诉甚至法律风险。那么如何判断什么时候实施哪种程度的教育惩戒?
中国教科院研究员马雷军表示:“教育惩戒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即客观上有违规违纪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确有实施教育惩戒的必要。判断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教育惩戒规则》)作为依据。比如学生轻微违规违纪时,教师可以当场实施的措施之一就是不超过一节课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即罚站。《教育惩戒规则》对时间、地点做了明确要求。同时,《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列举了禁止性要求,其中一条是“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这是针对罚站这种惩戒方式的。如果教师以站马步的方式让学生罚站,那么就可能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如何避免教育惩戒异化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马雷军说:“实施教育惩戒应遵从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公正性、时效性和安全性等六大原则。”其中适当性原则与此密切相关。所谓适当性,一要坚持目的适当,即人性关怀是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惩戒中“教育”是首位的,不能让位于“惩戒”;二要坚持适用适当,即教育惩戒的手段或者措施要能够达到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目的,并使学生树立起对纪律规范的敬畏感;三要坚持对象适当,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在选择具体教育惩戒措施时要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比如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四要坚持方式适当,实施教育惩戒时要根据学生所犯的错误采取恰当的惩戒措施,使其对学生的利益侵害最小;五要坚持强度适当,即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个性特点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教育惩戒规则》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以求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还有一种简单判断惩戒是否合规的方式,就是结合《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列举的八类行为,教师采用这些行为惩戒学生是要亮“红灯”的。《教育惩戒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况是允许的,教师采用这些方式惩戒学生是可以亮“绿灯”的。此外就是校规校纪或者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方式。
当“情绪上头”时,教师如何及时刹车?
马雷军表示:“避免被情绪左右,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教师要有法律思维。《教育惩戒规则》对教师可以实施何种教育惩戒、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以及实施教育惩戒的禁止行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不是为难教师,而是要在保护学生与教育学生之间取得平衡。教师当然可以管教学生,但管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是独立的权利个体,在课堂和校园中,他们依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申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教师如果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侵害了学生的这些权益,那么自己的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当下在中小学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形,教师未经监护人同意拍摄学生视频并上传公共视频平台,这种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学生肖像权的规定的。
有时教师被处分或者遭受举报,会感觉很冤枉,但教师自己也要想一想是不是打着“为了孩子好才这么做”的名义做了伤害学生的事。“都是为了你好”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只要我是为了你好,我什么都可以说,我什么都可以做”,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我们要为学生好,教育教学行为就一定要符合教育的基本规律,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
在教育惩戒出现争议时,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马雷军说:“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在收到家长投诉和举报时要做好这几项工作。第一步,调查核实事实。这提醒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第二步,定性。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到底是什么情况,是正当的教育惩戒还是惩戒不当。第三步,作出结论。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依照《教育惩戒规则》有关规定和有效的校规校纪作出决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允许的还是禁止的,如果允许的就开绿灯,如果是禁止的,教师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在整个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很容易成为弱势群体,所以教师一定要具备法律常识,要知道哪些红线不能踩,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育孩子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家长也要承担管教的责任。只有学校、教师与家长共同协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形成教育合力,才能推动教育惩戒发挥育人实效。
(《中国教师报》)

马雷军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不少一线教师总是反映虽有惩戒权却“不敢管”,因为把握不好教育惩戒的尺度:轻了没效果,重了可能面临家长的投诉甚至法律风险。那么如何判断什么时候实施哪种程度的教育惩戒?
中国教科院研究员马雷军表示:“教育惩戒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即客观上有违规违纪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确有实施教育惩戒的必要。判断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教育惩戒规则》)作为依据。比如学生轻微违规违纪时,教师可以当场实施的措施之一就是不超过一节课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即罚站。《教育惩戒规则》对时间、地点做了明确要求。同时,《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列举了禁止性要求,其中一条是“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这是针对罚站这种惩戒方式的。如果教师以站马步的方式让学生罚站,那么就可能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如何避免教育惩戒异化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马雷军说:“实施教育惩戒应遵从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公正性、时效性和安全性等六大原则。”其中适当性原则与此密切相关。所谓适当性,一要坚持目的适当,即人性关怀是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惩戒中“教育”是首位的,不能让位于“惩戒”;二要坚持适用适当,即教育惩戒的手段或者措施要能够达到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目的,并使学生树立起对纪律规范的敬畏感;三要坚持对象适当,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在选择具体教育惩戒措施时要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比如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四要坚持方式适当,实施教育惩戒时要根据学生所犯的错误采取恰当的惩戒措施,使其对学生的利益侵害最小;五要坚持强度适当,即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个性特点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教育惩戒规则》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以求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还有一种简单判断惩戒是否合规的方式,就是结合《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列举的八类行为,教师采用这些行为惩戒学生是要亮“红灯”的。《教育惩戒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况是允许的,教师采用这些方式惩戒学生是可以亮“绿灯”的。此外就是校规校纪或者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方式。
当“情绪上头”时,教师如何及时刹车?
马雷军表示:“避免被情绪左右,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教师要有法律思维。《教育惩戒规则》对教师可以实施何种教育惩戒、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以及实施教育惩戒的禁止行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不是为难教师,而是要在保护学生与教育学生之间取得平衡。教师当然可以管教学生,但管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是独立的权利个体,在课堂和校园中,他们依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申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教师如果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侵害了学生的这些权益,那么自己的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当下在中小学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形,教师未经监护人同意拍摄学生视频并上传公共视频平台,这种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学生肖像权的规定的。
有时教师被处分或者遭受举报,会感觉很冤枉,但教师自己也要想一想是不是打着“为了孩子好才这么做”的名义做了伤害学生的事。“都是为了你好”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只要我是为了你好,我什么都可以说,我什么都可以做”,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我们要为学生好,教育教学行为就一定要符合教育的基本规律,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
在教育惩戒出现争议时,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马雷军说:“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在收到家长投诉和举报时要做好这几项工作。第一步,调查核实事实。这提醒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第二步,定性。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到底是什么情况,是正当的教育惩戒还是惩戒不当。第三步,作出结论。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依照《教育惩戒规则》有关规定和有效的校规校纪作出决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允许的还是禁止的,如果允许的就开绿灯,如果是禁止的,教师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在整个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很容易成为弱势群体,所以教师一定要具备法律常识,要知道哪些红线不能踩,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育孩子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家长也要承担管教的责任。只有学校、教师与家长共同协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形成教育合力,才能推动教育惩戒发挥育人实效。
(《中国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