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人已成为我国使用互联网的重要群体。截至2023年底,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然而,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因此需要在网络空间中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提供与其身心发展相适应的内容。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就是尽可能准确识别未成年人的用户身份。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等平台应当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然而,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涉网纠纷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并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开展网络活动,这导致其游离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之外。
随着互联网服务业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也需要与时俱进,避免过度依赖单一静态的身份认证机制和单一主体的自觉。首先,家长要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好未成年人用网环境、设备、信息管理,用好未成年人模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要积极优化未成年人用户识别机制及内容池建设,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采取动态核验等方式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尽可能将其纳入未成年人模式,同时优化未成年人模式内容供给,让未成年人愿意主动使用未成年人模式。
最后,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和协同保护,完善网络不良信息内容的界定标准和网络素养测评指标体系,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规范依据。同时,要针对网络监管执法存在的跨地域跨领域权责界限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孙铭溪)
当前,未成年人已成为我国使用互联网的重要群体。截至2023年底,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然而,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因此需要在网络空间中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提供与其身心发展相适应的内容。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就是尽可能准确识别未成年人的用户身份。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等平台应当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然而,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涉网纠纷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并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开展网络活动,这导致其游离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之外。
随着互联网服务业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也需要与时俱进,避免过度依赖单一静态的身份认证机制和单一主体的自觉。首先,家长要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好未成年人用网环境、设备、信息管理,用好未成年人模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要积极优化未成年人用户识别机制及内容池建设,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采取动态核验等方式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尽可能将其纳入未成年人模式,同时优化未成年人模式内容供给,让未成年人愿意主动使用未成年人模式。
最后,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和协同保护,完善网络不良信息内容的界定标准和网络素养测评指标体系,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规范依据。同时,要针对网络监管执法存在的跨地域跨领域权责界限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孙铭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