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班级群、各类社交平台等网络空间,逐渐成为孩子们交流互动的重要场景。但网络的便捷性也可能成为伤害的载体,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在矛盾冲突中若不当使用网络,极易引发侵权纠纷,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需为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有这样一则案例,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
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治网)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班级群、各类社交平台等网络空间,逐渐成为孩子们交流互动的重要场景。但网络的便捷性也可能成为伤害的载体,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在矛盾冲突中若不当使用网络,极易引发侵权纠纷,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需为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有这样一则案例,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
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