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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假期兼职,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青少年科技创新网 时间:2026-03-03

  近年来,跑快递、送外卖、做家教等工作已然成为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赚取零花钱甚至生活费的途径。那么,通过业余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学生,与其提供服务的招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丁某系某学校2024级在校学生,为赚点零花钱,丁某于2025年暑假在手机上与某体育公司负责人王某联系商议上班事宜。丁某在线下面试后通过试用期,入职了某体育公司,双方口头约定了月薪,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2025年8月某日下午,丁某在上班期间和老板一起进行训练展示动作时受伤导致右腿股骨干骨折。后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丁某于2025年9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体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系在校未毕业大学生,在某体育公司处工作时距离毕业尚有近1年时间,其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不具备与某体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丁某明确表明其2025年9月将去某小学上班,不具有以在某体育公司处长期就业而工作的目的,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应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综上,法院认定丁某与某体育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等同于已完成学业,其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完成学业,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但在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为其提供服务的招工单位之间也并非只有简单的一种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若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仅仅是勤工俭学,未完成学业,不具有长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时,依据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若在校大学生未拿到毕业证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有明确及长期建立劳动关系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相对稳定的报酬时,即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可认定为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龚博跃)


  近年来,跑快递、送外卖、做家教等工作已然成为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赚取零花钱甚至生活费的途径。那么,通过业余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学生,与其提供服务的招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丁某系某学校2024级在校学生,为赚点零花钱,丁某于2025年暑假在手机上与某体育公司负责人王某联系商议上班事宜。丁某在线下面试后通过试用期,入职了某体育公司,双方口头约定了月薪,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2025年8月某日下午,丁某在上班期间和老板一起进行训练展示动作时受伤导致右腿股骨干骨折。后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丁某于2025年9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体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系在校未毕业大学生,在某体育公司处工作时距离毕业尚有近1年时间,其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不具备与某体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丁某明确表明其2025年9月将去某小学上班,不具有以在某体育公司处长期就业而工作的目的,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应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综上,法院认定丁某与某体育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等同于已完成学业,其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完成学业,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但在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为其提供服务的招工单位之间也并非只有简单的一种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若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仅仅是勤工俭学,未完成学业,不具有长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时,依据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若在校大学生未拿到毕业证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有明确及长期建立劳动关系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相对稳定的报酬时,即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可认定为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龚博跃)